公安取保到法院又取保是怎么回事?
我之前被公安取保候审了,现在案子到法院,法院又给我办了取保候审,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为啥公安办了取保,法院还要再办一次呢?这其中有什么法律上的原因和意义吗?我很担心自己的情况,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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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 公安机关和法院是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和工作阶段。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而法院则负责案件的审判。当案件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时,两个阶段的任务和目的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决定取保候审,是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以及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法院需要重新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进行审查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法院重新进行取保候审,就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结合审判阶段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这并不意味着案件有了新的不利或有利因素,只是司法程序正常推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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