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后如何进行补偿?


拆迁评估后补偿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就是拆迁方按照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以金钱的形式给予被拆迁人补偿。产权调换则是拆迁方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赋予了被拆迁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对于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评估机构会依据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在产权调换方面,拆迁方提供的安置房屋也需要进行评估,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对比,多退少补。例如,如果安置房屋的价值高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被拆迁人需要支付差价;反之,拆迁方应给予被拆迁人差价补偿。 关于补偿的时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意味着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就应该拿到相应的补偿。 此外,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