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则如何衔接?
我住在一个小区里,最近小区要做一些公共事务的决策,听说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则有相关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些规则是怎么衔接的,比如新旧规则之间怎么过渡,不同规则在实际操作中怎么配合等,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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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则衔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业主共同决定这个概念。业主共同决定就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到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需要由业主们一起通过特定的方式来作出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以及表决规则。对于一般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于重大事项,比如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则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规则衔接方面,当涉及到新旧法律的过渡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已经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的业主共同决定,仍然是有效的。而对于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则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组织业主进行共同决定时,要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比例来进行。这样可以确保业主共同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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