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大家住在相邻的地方,在使用自己不动产的时候,不能妨碍到邻居合理使用他们的不动产。 认定是否侵犯相邻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首先,要有侵害相邻权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一方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到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在通道上随意堆放杂物,影响他人通行;或者随意排放污水、废气,影响邻居的生活环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就要求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违反了这个规定,做出了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其次,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这种损害既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物质损害比如因为邻居的行为导致自己房屋的损坏、财产的损失等;精神损害比如因为邻居制造的噪音等影响了自己的休息,给自己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比如,邻居在夜间经常大声播放音乐,影响他人休息,导致他人第二天精神状态不佳,这就是一种精神上的损害。 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事实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认定为侵犯相邻权。比如,房屋出现裂缝是因为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而不是邻居的行为导致的,就不能认定邻居侵犯了相邻权。 最后,侵权人要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相邻方的权益,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是指侵权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相邻方的权益,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邻居知道在通道上堆放杂物会影响他人通行,但还是故意堆放,这就是故意侵权;如果邻居没有意识到自己堆放的杂物会影响他人通行,这就是过失侵权。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侵犯相邻权。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相邻权纠纷,可以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