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儿童溺水责任如何划分?


在民法典中,对于儿童溺水责任划分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谁有错,谁就要为损害结果负责。而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儿童是在公共场所溺水,比如商场的景观水池、公园的人工湖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这些场所的管理方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儿童溺水,那么管理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公园的湖边没有安装防护栏,也没有警示标识,儿童不慎掉入湖中溺水,公园管理方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要是儿童在无人管理的自然水域,如河流、湖泊等溺水。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对自然水域并没有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该水域存在明显的危险,而相关部门没有进行合理的警示和管理,也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家长作为儿童的监护人,负有首要的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让儿童处于危险的环境中导致溺水,家长自身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儿童是在他人的私人场所溺水,比如私人泳池。那么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他们没有对泳池进行妥善的管理,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锁好泳池大门、设置警示标识等,导致儿童进入泳池溺水,他们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