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性冷淡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在老婆性冷淡导致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情况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分割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该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首先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房产,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即可。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虽然老婆性冷淡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但法院仍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例如,如果有子女且子女抚养权归一方,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稳定,可能会适当多分给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一定比例的房产份额。另外,如果一方在购房过程中出资较多,或者对家庭有其他较大贡献,法院也会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如果该房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该房产仍归其个人所有,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