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配?


在离婚时,房产的分配是一个复杂但又非常关键的问题,通常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甲在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甲和乙离婚,乙就不能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若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丙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丁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可以先由丙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把房子判给丙,剩下的贷款也由丙还,但是丙要给丁补偿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其次是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戊和己婚后一起买了一套房,离婚时他们可以先商量房子怎么分;商量不拢的,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决。 此外,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