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我遇到了个麻烦事,之前的婚姻后来被认定无效了。现在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我们有一些一起购置的东西,还有各自的收入。我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这些财产到底该怎么分,想了解下具体的分割方法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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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确实是个很关键的问题。首先得知道,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财产性质的认定很重要。无效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比如说一方在同居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通常就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会考虑双方在财产取得过程中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要是一方在共同经营中付出了较多精力和资金,那在分割时就可以适当多分。 要是婚姻无效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的,像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况,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比如一方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而结婚,导致婚姻无效,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就能得到更多份额。 另外,如果涉及到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在分割财产时也要特殊考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总之,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兼顾公平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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