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残保金与个税不一致该如何说明?

我公司在申报残保金和个税时,发现两者的数据不一致。我不知道该怎么向有关部门说明这种情况,担心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我想了解一下,有没有什么规范的说明方式和需要注意的要点,以及如何合理地解释这种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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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残保金个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说明残保金与个税不一致的情况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残保金和个税这两个概念。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它的计算通常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以及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个税,即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主要依据个人的收入情况来计算。 残保金与个税不一致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以下几种原因可能导致这种不一致。首先,计算依据不同。残保金的计算依据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总额包括了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而个税的计算依据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并且在计算过程中会扣除一些法定的扣除项目,如专项附加扣除等,所以两者的计算基数本身就存在差异。 其次,人员范围不同。在计算残保金时,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而在计算个税时,只要是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都需要缴纳,可能包括一些临时工、兼职人员等,这些人员可能因为工作时间、收入金额等原因,在残保金和个税的计算中存在差异。 当需要说明残保金与个税不一致的情况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详细列出两者的计算过程。分别说明残保金是如何根据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以及工资总额计算得出的,同时说明个税是根据哪些人员的哪些应税所得,扣除了哪些法定项目后计算出来的。第二步,分析差异原因。针对前面提到的计算依据和人员范围等方面的不同,详细解释导致两者不一致的具体因素。第三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附上工资发放明细、劳动合同、人员考勤记录等,以支持所说明的情况。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残保金。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向有关部门说明残保金与个税不一致的情况时,只要能够合理、清晰地解释差异原因,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一般可以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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