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工资总额是计提数还是发放数?
我在计算残保金时,对工资总额该按计提数还是发放数来算很困惑。我公司每月会先计提工资,下月才实际发放,现在要申报残保金了,不确定该用哪个数据,怕用错了导致申报错误,想知道到底该依据哪个来算残保金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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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工资总额通常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数。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计提数”和“发放数”。计提数就是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预先计算并提取出来的工资金额,这只是在财务账面上的一个预估。而发放数则是企业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数额。 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里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而工资总额,一般以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为准。 这是因为实际发放数更能准确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发生的人力成本支出。而且税务部门在核查企业工资数据时,也主要依据实际发放的工资记录,例如银行代发工资的流水、员工签字的工资条等。如果采用计提数,可能会存在预提不准确、后期调整等情况,导致工资总额计算的不准确性。所以,在计算残保金工资总额时,建议使用实际发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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