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如何处理?
我在一场诉讼里,有部分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不太清楚这会对整个案件有什么影响,也不知道后续程序会怎样进行,是继续审理还是要转移管辖权,法律上对于这种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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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管辖权异议这个概念。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意见。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当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有合理的理由,比如该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确实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那么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意味着案件的审理地点会发生变化。 要是法院审查后认为部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该异议。之后,案件会继续在受诉法院进行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其他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他们依然可以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参与案件,比如进行答辩、举证等。 此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如果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裁定。总之,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他们的一项诉讼权利,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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