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超并且有退货该怎么办理?


在处理发票开超并且有退货的情况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处理退货和开超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定。发票作废是指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而开具红字发票是指跨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来的发票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发生退货或开超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如果是当月发现发票开超且有退货,并且发票所有联次都能收回的情况下,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可以直接在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如果是跨月发现的,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照上述47号公告的规定,先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填开《信息表》,然后销售方根据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应取得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或对方的有效证明,在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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