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已核销的坏账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之前有一笔坏账已经核销了,现在债务人突然把钱还回来了。我不知道这种收回已核销坏账的情况在法律和财务上该怎么处理,也不清楚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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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和财务领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则和依据。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坏账核销”这个概念。坏账核销就是企业认为某些应收款项几乎不可能收回,于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这些应收款项从账面上消除,当作损失处理。当这些原本已核销的坏账又被收回时,在财务处理上是有特定要求的。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已核销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增加货币资金,同时冲减信用减值损失。简单来说,就是当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时,要先恢复应收账款的账面记录,也就是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然后,在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收回已核销的坏账需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处理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时,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操作,准确记录财务信息,确保税务合规,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带来财务和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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