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中围标串标如何认定?
我参与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感觉有几家投标企业的行为有点奇怪,怀疑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但我不太清楚在政府采购法里,到底什么样的行为算围标串标。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以便判断自己的怀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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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是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的违法行为。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其认定情况。 围标,简单来说,就是多个投标者联合起来,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投标过程,让其中一个特定的投标者中标。串标则可以发生在投标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是他们互相勾结、达成默契,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中标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围标串标行为:一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是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是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也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围标串标的情形。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 如果您发现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可能的围标串标行为,要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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