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立遗嘱人的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

我家里老人要立遗嘱,听说立遗嘱人的共同居住人在法律上有一定权益和规定。但我不太清楚怎么认定谁是老人的共同居住人。老人现在和几个子女轮流住,平时还有保姆照顾,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怎样才算是和老人共同居住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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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立遗嘱人的共同居住人认定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它可能会涉及到诸多权益和规定。首先,我们要理解“共同居住人”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共同居住人是指与立遗嘱人在同一住所连续居住一定时间,并且在生活上相互依赖、相互照顾,形成了较为紧密的生活共同体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对立遗嘱人的共同居住人作出明确的定义,但从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认定要点。一是居住的事实,即共同居住人必须实际居住在立遗嘱人的住所内。这种居住应当是持续、稳定的,而不是偶尔的短暂停留。比如,一个人只是偶尔到立遗嘱人家里借住几天,就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二是居住的时间要求。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长,但一般来说,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居住。通常情况下,如果是长期稳定的居住,几个月甚至几年,会更符合共同居住人的特征。例如,子女长期和老人一起生活,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这种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三是生活上的关联性。共同居住人应当与立遗嘱人在生活上有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存在照顾、扶持等关系。像子女对老人的赡养、照顾,或者老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等。如果只是单纯的租客关系,虽然居住在同一住所,但彼此之间没有生活上的紧密关联,就不太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结合实际情况,如果立遗嘱人是和子女轮流居住,那么在轮流居住期间,正在和立遗嘱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而保姆通常不属于共同居住人,因为保姆主要是基于雇佣关系提供服务,并非与立遗嘱人形成生活共同体。不过,具体的认定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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