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工伤案件里工作的延伸?
我在单位工作时,领导临时安排我下班后去给合作方送份重要文件,结果路上我不小心摔倒受伤了。我想知道这种下班后去送文件的情况,算不算是工作的延伸,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我不太清楚在工伤案件里工作的延伸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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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案件中,判定工作的延伸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对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具有重要意义。工作的延伸,通俗来讲,就是除了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进行的本职工作之外,那些与工作相关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工作一部分的活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情况就涉及到工作延伸的判定。例如,在工作时间前后,员工为了开展工作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像提前到岗整理工具、设备等;或者在工作结束后进行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工作场地、归还工具等,都可看作是工作的延伸。如果在这些过程中受到伤害,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对于“因工外出期间”,这也属于工作延伸的范畴。员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办理公务、参加会议、进行商务洽谈等,都属于因工外出。在这个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如在去洽谈业务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等,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工伤。像前面提到下班后去给合作方送文件这种情况,如果能够证明是受领导安排,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就符合因工作原因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活动,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工作的延伸,进而认定为工伤。不过,具体的判定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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