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不予起诉该如何复议?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我觉得这个决定不太合理,想申请复议,但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要走哪些流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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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后,相关人员若对该决定不服,是可以申请复议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这个过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检察院不予起诉。简单来说,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又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等情况,就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如果认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具体流程是,公安机关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是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对于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被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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