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产可破案件怎样选任管理人?
我遇到一个有产可破的案件,不清楚该按照什么流程和标准来选任管理人。担心选任不当会影响案件的处理,想了解在这种有财产可用于破产程序的案件里,到底该怎么去选任合适的管理人,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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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产可破案件中选任管理人是一个严谨且重要的法律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要明白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处理的专业机构或个人,他们要像一个细心的管家一样,把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在选任管理人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种是随机方式,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这种方式能保证选任的公正性和随机性,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比如在一些简单、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的有产可破案件中,可能就会采用这种方式。 另一种是竞争方式,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有产可破案件,会采用竞争的方式选任管理人。相关机构或个人需要提交竞争方案,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经验等,法院根据各方面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合适的管理人。 还有推荐方式,对于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的破产案件,有关部门可以推荐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这是考虑到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 总之,选任管理人要遵循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管理人为有产可破案件的顺利处理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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