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应该如何设定?
我在做一些生意往来时,听说有留置权这么个东西,感觉在一些情况下能保障我的权益。但我不太清楚该怎么去设定留置权,比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走什么流程等,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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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说,设定留置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依据合同等合法方式占有,比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占有托运人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是留置权设定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次,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来讲,就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基于该动产产生的。例如,承揽人因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加工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就与该材料有牵连关系。如果债权与占有动产之间没有这种牵连关系,就不能设定留置权。 再者,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只有在债务到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动产。 另外,当事人之间不得有不得留置的约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留置相关动产,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设定留置权不需要特别的流程,当上述条件满足时,留置权就依法成立。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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