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所得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做企业财务处理时,涉及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这一块。不太清楚在所得税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比如是否要交税,计税基础怎么确定,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有哪些差异等,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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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几个关键概念。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企业购买的一些权益性资产,比如股票等,公允价值变动就是这些资产的市场价值发生了变化。 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通常是按照历史成本确定。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初始取得时,计税基础就是取得时的实际成本。 然而,会计上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并不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但在税务处理上,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税法一般是不认可的,也就是不确认为应税所得或损失。只有当实际处置该投资时,才会按照处置收入减去计税基础(即初始成本)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企业购买一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是100万元,年末公允价值变为120万元。会计上会将这2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20万元不需要交税。当企业将该投资以130万元处置时,税务上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30 - 100 = 30万元。 所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在持有期间一般不影响所得税,只有在处置时才会产生相应的所得税影响。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为公允价值的频繁变动而导致税收计算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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