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与事实不符还是于事实不符?
我在写法律相关文书的时候,不确定表达和实际情况不一样该用‘与事实不符’还是‘于事实不符’,感觉两个说法都挺常见的,但法律文书要求严谨准确,我怕用错了影响文书效力,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来说哪个表述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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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以及日常表达中,“与事实不符”是更为准确和常见的表述。 “与”在汉语里有“跟、和”的意思,“与事实不符”表达的就是某陈述、情况等跟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它清晰地表明了一种对比关系,也就是将所描述的内容和客观事实进行对照,发现存在差异。 而“于”这个字主要表示时间、处所、范围等,“于事实不符”在语法和语义上并不通顺,也不符合我们正常的语言表达习惯。从法律实践来看,无论是法律条文、司法裁判文书还是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通常都是使用“与事实不符”来表达和事实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被证明和实际情况有出入,法官就会在判决书中写明该主张与事实不符。 总之,从语言习惯和法律运用的角度,当表达和事实不一致时,应该使用“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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