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时,听到了认定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这两个说法。我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有啥区别,感觉有点迷糊。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两者是怎么界定的,对案件的处理会有什么样不同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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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认定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认定事实不清指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或者相关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关键事实没有查清楚。这可能是由于证据不足、调查不全面等原因造成的。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合同的某些关键条款,双方存在争议,而法院没有进一步去核实相关证据,导致对这些条款的具体含义和履行情况没有清晰的认识,这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认定事实错误则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做出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定。这往往是因为错误地采信了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了错误的解读。例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有证人提供了虚假的证言,而法院没有进行仔细甄别就采信了该证言,从而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但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实施该行为,这就是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现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上级法院可以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 简单来说,认定事实不清是事实没查明白,而认定事实错误是把事实给弄错了。它们对案件的影响也不同,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进一步查明事实,而认定事实错误则可能直接导致原判决被改判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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