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的利益是什么?
我在一场诉讼中,感觉判决结果影响到了我的权益,但我不是原诉讼的当事人。我听人说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可又不太明白这里面‘诉的利益’是啥意思。我就想知道,这个诉的利益到底是怎么回事,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有这个利益去提起这个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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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第三人撤销之诉。它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而‘诉的利益’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你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你需要有值得法院为你进行审判的利益存在。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这种诉的利益主要体现在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了生效裁判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强调的‘损害其民事权益’就是判断是否具有诉的利益的关键。 比如,张三和李四在诉讼中达成了一个关于某套房产归属的调解协议,而实际上这套房产王五也有部分权益,但王五因为不知道这个诉讼而没参加。这种情况下,生效的调解书损害了王五的民事权益,王五就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的利益。因为如果不撤销这个调解书,王五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只有存在这种切实的、可能因生效裁判而受损的民事权益,第三人才有必要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也才有必要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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