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申请开庭审理被驳回改为书面审理合理吗?


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二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而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是二审程序中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法院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 书面审理则是指法院不进行开庭,而是根据一审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以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这种方式相对简便、高效,但当事人可能无法直接在法庭上进行陈述和辩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也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并非必须开庭审理。如果案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是可以改为书面审理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需要在法庭上陈述,而法院驳回开庭申请改为书面审理,当事人可以尝试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争取让法院重新考虑是否开庭。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在后续通过申诉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