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时是否以实际损失为准?
我签了一份合同,对方违约了,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但实际我遭受的损失比违约金要多,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下,是只能拿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还是能按照我实际遭受的损失来要求赔偿,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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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当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通常是以实际损失为准来进行赔偿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当一方违约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该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高赔偿金额,使其达到实际损失的水平。这样做是为了充分补偿受损失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甲违约需支付乙违约金 5 万元。但由于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 8 万元的实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乙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使其达到 8 万元,以弥补自己的实际损失。所以,当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以实际损失为准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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