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只能实行合议制来审案,这种说法正确吗?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听说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合议制来审案。我不太明白这个合议制是怎么回事,也不确定是不是真的只能用这种方式审案。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种只能实行合议制的说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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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在行政诉讼里,合议制是一种重要的审理形式,但并非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唯一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非采用合议制。 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的简单行政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过,对于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那些较为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通常还是会采用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以此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全面的审查和判断。所以,行政诉讼案件并非只能实行合议制来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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