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踝骨裂属于伤残吗?该怎么赔偿?


脚踝骨裂有可能属于伤残,但具体需要经过专业的伤残鉴定来确定。 在工伤的情况下,如果进行工伤评级,脚踝骨折一般属于10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能享受相应待遇。比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要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是因为被他人伤害导致脚踝骨裂造成轻伤的,对方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赔偿的具体数额首先由双方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此外,赔偿的项目一般包含:医疗费就是治疗脚踝骨裂实际花费的费用;交通费是就医等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500至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通常按照3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来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等于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 相关概念: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通过专业的医学检查和评估,确定受伤者因伤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从而划分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就业补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