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取保候审变更监视居住是好还是坏?

我之前被取保候审了,现在通知要变更为监视居住。我不太懂这两个措施有啥区别,也不知道变更后对我是好是坏,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这种变更,会对我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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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措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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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好是坏,我们得先了解这两个法律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来看,取保候审相对宽松一些。被取保候审的人在遵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区域内自由活动,只是需要保证随传随到。而被监视居住的人,活动范围通常局限于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要受到更多的监管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所以,从一般意义上讲,从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意味着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不是“好”的变化。不过,如果是因为符合监视居住的特定情形,比如嫌疑人本身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取保候审等,那么这一变更可能是出于人道主义或者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考虑。总体而言,很难简单地判定是好是坏,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变更原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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