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取保候审变成监视居住是好是坏?

我之前申请到了取保候审,结果现在又变成监视居住了。我不太懂这两者有啥区别,也不知道这变化对我来说是好还是坏,心里特别没底,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转变意味着啥,会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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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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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的方法。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来讲,取保候审相对宽松一些。被取保候审的人可以在一定区域内自由活动,只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就不会受到更多限制。而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活动范围和自由度受到的限制更大。 取保候审变成监视居住,一般来说可能暗示着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或者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所以,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来看,通常这种转变不算“好”,因为意味着其人身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不过,无论处于哪种强制措施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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