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和监视居住哪种更好?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它们各有特点,哪种更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遵守规定的情况下,活动范围相对较广,可以在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自由活动,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只能在指定的居所内活动,其人身自由受到的限制更大。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且有相对稳定的生活和工作,希望在一定程度上不影响正常生活,取保候审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如果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司法机关认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监视居住可能会被适用。所以,无法简单地说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种更好,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