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否合法?

我在一家商场看到活动海报上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我参加活动后和商场对规则理解有分歧,商场就以他们有最终解释权为由,按他们的说法处理。我想知道商家这样写“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到底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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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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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种声明一般来说是不合法的。从法律概念来讲,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家在海报、活动规则等上面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类内容就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商家声称拥有“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排除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所以,当商家在合同、活动规则等当中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时,这样的声明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消费者和商家对相关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商家的解释。这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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