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必须要立案吗?
我对留置和立案的关系不太清楚。我听说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立案是启动法律程序。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实施留置是不是一定要先立案呢?我担心自己或者身边人遇到这种情况时,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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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而立案是司法机关对犯罪事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活动。那么留置是否必须以立案为前提,我们可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从法律规定来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并且在实践中,通常是在立案之后才会采取留置措施。立案意味着监察机关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和判断,认为存在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而留置是为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干扰调查、毁灭证据等。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立案是留置的前置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化,如果出现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留置措施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被调查人逃跑等严重后果时,监察机关也可能会先采取留置措施,之后再按照规定履行立案等相关手续。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后续也会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来处理。所以,虽然存在特殊情况,但总体而言,留置大多是在立案之后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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