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缴纳公积金是否可行?
我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公司提出让我签自愿不缴纳公积金的协议,说这样能多拿点工资。我有点犹豫,不知道签了这个协议有没有问题,这样做在法律上到底行不行得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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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缴纳公积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首先,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这意味着,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必须履行。而员工与单位约定自愿不缴纳公积金,这种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使员工出于各种原因表示自愿不缴纳,单位仍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缴存义务。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如果允许员工和单位通过约定不缴纳公积金,就会使这一制度的保障功能受到损害。所以,从法律层面看,员工自愿不缴纳公积金的做法是不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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