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是否属于福利费?劳动法中对此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所在的公司每年都会发放高温费,我一直不太清楚这笔费用在性质上到底算不算福利费。另外,也想了解一下劳动法中关于高温费的具体规定,比如发放标准、发放条件这些方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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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属于福利费。高温费是企业为保障员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安全与健康而发放的补贴,旨在预防员工因高温作业而可能出现的中暑等健康问题。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费应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所以高温费属于福利费范畴。 从税收角度讲,夏季高温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高温补贴,既可以计入福利费科目,也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处理。 关于发放标准和条件,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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