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许可吗?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知识,对土地使用权这一块不太明白。就想知道政府给个人或者单位颁发土地使用权,这到底属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啊?我想详细了解一下其中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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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是行政确认行为。 首先来说说行政许可,它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打个比方,比如开一家烟花爆竹店,因为这类经营具有一定危险性,国家一般是禁止的,但如果符合特定条件,经申请审查通过后获得许可,就被允许从事这项活动了 。 而行政确认呢,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认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对既有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确定、认可。 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对持证人土地相关权利的确认。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及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相关法律依据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也提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所以说,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本质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而非行政许可。 相关概念: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被一般禁止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对特定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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