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是否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的使用者一般是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并且土地用途通常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这是为了确保土地的转让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等要求,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例如,若当地政府有特定的城市发展规划,对于某些区域的土地用途有明确安排,未经批准的转让可能会破坏规划的实施。 2. 转让主体需是特定单位和个人,一般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党政机关、军队或者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所获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不能转让。因为这些主体取得土地往往是基于特定的公共职能或公益目的,并非用于商业经营等可转让的用途。 3. 要有地上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也就是说,转让时要保证土地上的建筑物等附着物的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比如,若土地上有房屋,需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书,以证明对该附着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4. 要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是为了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例如,某企业转让划拨土地,就需要按照规定与相关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补缴相应的出让金。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要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也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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