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允许探视孩子但不允许把孩子接走是否合法?
离婚后,对方只允许我去看看孩子,却不让我把孩子接走一段时间。我很想多和孩子相处,也想让孩子在我这儿住几天,可对方就是不同意。我想知道,对方这种只让探视不允许接走孩子的做法,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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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只允许探视孩子但不允许把孩子接走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探视孩子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安排,首先是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明确约定了只允许探视不允许接走孩子,那么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孩子利益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 然而,如果双方没有就探视方式达成一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孩子的年龄、意愿、生活和学习情况,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同时也要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利。 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接走孩子同住一段时间的需求,并且这种需求是合理的,不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法院有可能会支持将接走孩子同住作为探视的一种方式。但如果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视方有严重的不良嗜好、暴力倾向等,那么法院可能会限制探视的方式,只允许在一定场所进行探视而不允许接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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