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探望权和接走的权利?
我和另一半离婚了,孩子归对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知道我有没有去探望孩子,甚至把孩子接走住几天的权利呢?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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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通常是有探望权的,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有接走孩子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解释一下探望权。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去看望子女、和子女相处交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意味着,法律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抚养孩子的一方有配合的责任。 关于接走孩子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可以接走孩子短期共同生活,或者经过法院判决明确有接走孩子的权利,那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可以按约定或判决将孩子接走。但如果双方没有相关约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接走,另一方不能强行接走孩子。因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接走孩子,可能会侵犯直接抚养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也可能对孩子的生活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不过,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接走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亲子关系的建立,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进行判决,其中可能就包括能否接走孩子的内容。总之,无论是探望权还是接走孩子的权利,都要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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