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旅行社不包括小交通是否合理?

我报了个旅行团,行程里大交通安排好了,但小交通得自己解决。我觉得这不合理,毕竟我交了团费。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旅行社不把小交通包含在服务内容里,这种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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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旅游服务中,“小交通”通常指的是在旅游目的地内的短途交通,比如景区内的摆渡车、城市内从酒店到景点的接送等,而“大交通”一般是指往返旅游出发地与目的地的长途交通,像飞机、火车等。 判断旅行社不包括小交通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合同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不包含小交通,那么旅行社的这种安排在合同层面是合法的,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如果合同中对于交通服务的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游客认为小交通应当包含在旅游服务中,且这是实现旅游合同目的所必需的合理服务内容,那么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进行解释和说明。如果旅行社没有事先明确告知小交通不包含在服务范围内,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所以,旅行社有义务清晰明确地告知游客旅游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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