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信访办理方式为转交却不告知合理吗?

我之前去信访了一个问题,后来发现信访部门把我的信访事项转交了,可他们根本没告知我。我就想知道,他们这种信访办理方式是转交却不告知的做法,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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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访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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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信访办理方式转交却不告知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信访相关的法律规定。信访,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有着明确的要求。该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当信访事项需要转交办理时,也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和告知义务。 信访办理方式为转交却不告知这种做法通常是不合理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和转交情况,是保障信访人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信访人有权知道自己反映的问题是如何被处理的,转交至哪个部门进行办理。如果信访部门不履行告知义务,信访人可能会对自己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度和结果一无所知,这不仅会影响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信访工作的公正、透明开展。 如果遇到信访办理方式为转交却不告知的情况,信访人可以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向该信访部门提出要求,让其履行告知义务。若信访部门仍不改正,信访人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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