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后加的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我在婚后,对象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我有点担心这会不会对房产的归属有什么大改变,想弄清楚房产证上加名字后,这房子到底还算不算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就变成共同财产了,想了解这其中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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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后加的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夫妻关系来说,如果是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在婚后对房地产所有权进行添加姓名的行为,可视为一方自愿地向另一方赠予其房地产所有权的表达,这种行为产生了变更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律效应,使得这处房产成为双方共享的资产。《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行为完成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变更登记,所以从法律上改变了房产的权属状态。 其次,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及个人财产购买的,原本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这种情况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那么该处房产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所购房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该不动产则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总之,房产证上加名字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房产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以及是否有相关约定等来综合判断。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并经《民法典》明确规定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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