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破产是优先清偿境外债务吗?
我有一些地产相关的债权,其中一部分是境外的。现在这个地产企业破产了,我就想知道,在破产清偿的时候,是会优先清偿境外债务吗?我不太懂法律这方面的事儿,就怕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想问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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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地产企业破产时,并不是优先清偿境外债务。首先,我们要了解破产清偿顺序的基本概念。破产清偿顺序是指在企业破产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次序对不同类型的债权进行偿还。这是为了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破产财产能够合理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区分境内债务和境外债务。无论是境内债权人还是境外债权人,他们的债权在同一清偿顺序中是平等受偿的。也就是说,境外债务并不会因为其境外的属性而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 所以,在地产企业破产时,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将按照上述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在同一顺序内,境内和境外债权人的权益是平等保护的,不会出现优先清偿境外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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