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动迁款是否属于居住权费用?
我家有套租赁房最近要动迁了,拿到动迁款后家里人对这笔钱的性质有争议,有人觉得这就是居住权费用,可我不太确定。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租赁房动迁款到底是不是居住权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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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动迁款并不等同于居住权费用,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了解租赁房动迁款的构成。租赁房动迁款主要是因房屋被征收拆迁,政府给予的补偿款项,这其中包含了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多个方面。这些补偿是基于房屋的所有权、租赁关系以及房屋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而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等方式。居住权费用通常是指为设立居住权或者使用居住权而支付的费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并没有明确指出动迁款就是居住权费用。 在实际情况中,租赁房的动迁款分配会涉及到多个主体,比如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等。共同居住人通常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动迁款会在这些符合条件的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所以,租赁房动迁款是一个综合性质的补偿款项,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居住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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