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配偶过世后分配的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配偶前不久去世了,最近分配了一套安置房。我不太清楚这房子算不算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安置房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是完全属于我,还是要和其他亲属再做分配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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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过世后分配的安置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安置房,如果是夫妻在结婚之后取得的权益,那么一般可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这种情况下该房屋通常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但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同样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要是该安置房是一方在婚前就确定的个人财产权益,比如是一方婚前房屋拆迁后确定的安置房指标,且婚后也没有其他特殊约定,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个人财产。 当确定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如果配偶过世,还要进行下一步的遗产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要先把属于在世配偶的一半分出来,剩下的另一半才是去世配偶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相关概念: 安置房:指政府在实施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所提供给被拆除住宅住户用以安居之用的房屋建筑。 法定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继承权利的人,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之分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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