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专项扣除不是只有主贷人才能扣除吗?

我和配偶一起贷款买了房,我不是主贷人。听说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我就有点疑惑,这专项扣除是不是只能主贷人来扣除呢?我作为共同贷款人能不能扣除呀?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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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简单来说,就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把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部分扣除掉,这样能让纳税人少交一些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以,专项扣除并不一定只能由主贷人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由其中一方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说,即使不是主贷人,只要夫妻双方进行了约定,另一方也能够享受这一专项扣除政策。不过要注意,扣除方式选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是不能再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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