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前年度结转的三项经费余额是否需要交税?

我公司存在以前年度结转的三项经费余额,不知道这部分余额在税务处理上是怎样的,需不需要交税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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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项经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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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税务处理中,对于以前年度结转的三项经费余额是否交税,需要根据不同经费类型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 三项经费主要指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首先来看职工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有结转余额,在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时,应先使用以前年度的余额。当余额使用完后,再按照当年实际发生且不超过限额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这部分余额本身不存在额外交税的问题,只是按照规定顺序进行扣除。 工会经费方面,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通常工会经费不存在余额结转继续使用的情况,一般是按照当年实际拨缴且不超过限额的部分扣除,所以不存在以前年度结转余额交税的问题。 职工教育经费,依据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以前年度有职工教育经费结转余额,在当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小于工资、薪金总额8%时,先使用当年发生额扣除,若当年扣除不完,再用以前年度结转的余额继续扣除,但整体扣除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8%。若扣除后仍有余额,可以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只要是在规定限额内扣除,这部分余额也不会导致额外交税。 综上所述,以前年度结转的三项经费余额本身一般不需要交税,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顺序,合理扣除三项经费,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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