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本制度是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我在处理一些税务相关事务时,对税收制度的制定权限不太清楚。想知道税收基本制度是不是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还是其他法规也能涉及呢?我担心自己在税务方面因为制度规定不清楚而犯错,所以特别想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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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制度确实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所谓法律保留事项,简单来说,就是某些重要的事项,只能由国家的法律来进行规定,其他的法规、规章等都不能擅自对此作出规定。这是为了保证这些重要事项的规定更加严谨、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其中就包括‘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税收基本制度是法律保留事项。也就是说,税收基本制度的设立、调整等都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完成,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权力自行制定税收基本制度。 这样规定是有重要意义的。税收涉及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关系到每一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税收基本制度可以随意由其他法规或者规章来规定,可能会导致税收制度的混乱,影响国家经济秩序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将税收基本制度作为法律保留事项,由法律来统一规定,能够确保税收制度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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