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二次诉讼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在一些商业交易或房产买卖中,有时会出现阴阳合同的情况。之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进行二次诉讼。我就想知道这种阴阳合同的二次诉讼,会不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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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二次诉讼一般不属于虚假诉讼,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来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妨碍了司法秩序或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比如,一方为了侵占他人财产,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借款事实向法院起诉,这就属于虚假诉讼。 而阴阳合同二次诉讼,通常只是针对同一民事案件再次提起诉讼,并不涉及捏造事实的行为。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之后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第一次诉讼结束后,一方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再次基于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这属于重复起诉,并非虚假诉讼。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决,拒绝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阴阳合同二次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故意编造新的虚假事实来提起诉讼,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例如,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明确了合同的真实情况,但在二次诉讼中,一方编造虚假的交易细节来试图改变判决结果,这就涉嫌虚假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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