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后有优先居住权吗


租房合同到期后,通常是没有优先居住权的。居住权是一种房屋的用益物权,通俗来讲,它是房屋所有人给予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占有、使用房屋来满足生活居住需求的权利。这一权利需要房屋所有人专门去设定,如果房屋所有人没有设立,那么房子就不存在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所以,单纯的租房合同到期,并不能自动产生优先居住权。 不过,虽然没有优先居住权,但租赁合同可能会产生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而优先承租权,它并不是一项法定权利,更多来源于租赁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比如写明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等类似条款,那么承租人就享有优先承租权;若没有约定,法律难以强制要求房东必须租给原承租人。 当租房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相关概念: 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给予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占有、使用房屋来满足生活居住需求的权利,需房屋所有人专门设定,通过书面合同等形式确定。 优先购买权: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当出租人要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优先承租权: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优先与出租人签订新租赁合同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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