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是否需要签两份协议?
我家面临征地拆迁,听说要签不少协议,但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想知道是不是一定得签两份协议,这两份协议分别是什么内容,在什么情况下会有特殊的签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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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两份协议,即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其他相关附属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是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主体与房屋所有者及承租方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其内容主要涵盖被拆迁房屋的详情(如建筑面积、位置、结构等)、货币补偿数额、拆迁款项的支付日期、搬离期限等必要事项。若被拆迁人选择以住房置换方式进行安置,协议还应对安置房地情况进行阐述。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多项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其他附属协议则是对拆迁时可能涉及到的其他问题进行详细说明,例如提前搬迁可享受的奖励款、空调拆装、搬家费的补贴等。 一般情况下,拆迁人只需与房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经营管理的房屋,则需与房主、租户分别签订协议。此时,各方需提交自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的房地产权证、公房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以确认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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